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 ,加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照顧 僑生之學業與生活,以達成僑生教育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工作項目: (一)僑生新生接待及入學輔導事項。 (二)僑生學業困難問題之輔導事項。 (三)加強有關我國文化陶冶事項。 (四)僑生生活及品德輔導事項。 (五)僑生康樂活動、展覽競賽及參觀訪問等事項。 (六)僑生幹部講習會、研討會及生活座談會等事項。 (七)慶典及重要節日聯歡活動事項。 (八)有關申辦戶籍、居留、辦理入出境證、申請僑生公費、獎助學 金及困難問題之處理事項。 (九)畢業僑生聯繫事項。 (十)僑生家庭通訊及僑生資料之建立事項。 (十一)其他與僑生有關事項。 三、輔導實施原則: (一)依據僑生之智能、性向、興趣及專長,因材施教,因勢利導以 發展其專長。 (二)僑生之學業及生活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一般學生之 有關規定辦理。 (三)儘量輔導僑生與國內生打成一片,使其體認國內社會生活情況 及固有優良道德。 (四)各校教職員工應充分運用愛心、耐心,著重僑生實際問題之解 決,並加強其學業輔導。 (五)各校僑生輔導及教務、學務、總務等部門人員應密切配合,協 同辦理僑生輔導工作。 (六)有關僑生特殊事故,應即時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各校應與僑務主管機關等單位密切聯繫,為僑生安排各種社團 活動,增進有關福利。 (八)廣泛蒐集僑生個人資料,建立完整之輔導紀錄。 (九)學校出版書刊,儘量寄發畢業僑生。 四、補助對象:招收僑生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辦理第二點所列各項輔導工作之必要 (二)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 (三)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補助額度:由本部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及就讀海 1、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僑生新臺幣六百元計算。 2、審查補助金額:視實施計畫內容及學校配合款之多寡,每 六、各校應辦理事項: (一)各校僑生學業輔導應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 業輔導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並將 僑生輔導工作業務人員名冊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 部,並副知僑務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經費申請及審查: (一)各校應依第二點所列各項僑生輔導工作,擬訂僑生輔導實施計 (二)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補助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簽陳核定後函知受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 (二)補助經費之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將全年度僑生輔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加補助。有餘款者,依本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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