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房屋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新案申請
說明:
一、依據本署114年9月5日公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 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 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 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 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 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 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及本署115年1月28日國署住字第1151020709號函 諒達。
二、為保障人民居住安全,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 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 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 案計畫;若於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 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三、茲因期末將屆,為利尋覓新學期租屋之學生查詢建物資料 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本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 (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 結,建請轉知各大專院校提供學生參考,以利租屋學生選 擇更安全、有保障之租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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