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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有關115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學生,指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宗教研修學院、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日間制、進修學制之專 科班(包括五專前三年)、學士班之二年級以上,具有正式學籍者。惟不包括 延長修業年限之研修生、碩博士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獎勵對象資格條件

獎勵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 兩項條件

(一)經濟不利

1.A類: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114學年度第2學期):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2.B類: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114學年度)。

(二)成績優異

1.114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或A-)以上, 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2.前開成績優異條件為最低標準,學校可依實際情形另訂更高之標準。

獎學金核發期間

1.獎學金核發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共12個月。

2.若獎勵對象為11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時,核發至116年6月30日止,共11個月。

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符合A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8,000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9萬6,000元。

(二)符合B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12萬元。

獎學金領取限制及停止核發事由

(一)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不得重複領取。

(二)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三)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 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四)學生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情形,或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學校停止核發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5年10月8日(四)下午5時止

申請表繳交方式(二擇一)

1.臺北校區同學請將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繳至生輔組史先生。

2.桃園校區同學請將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繳至桃園校區學務處古小姐。

3.進修學制同學請將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繳至學務處進修學制林小姐。


或至下列網址填報(請登入學校Gmail)後印出簽名

https://forms.gle/xonpSNq8AFkfbq6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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