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金作業要點
工讀作業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 學生工讀助學金 作業要點 一、依據:本作業要點依教育部八十七年四月廿一日台(八七)技(三)字第八七○三九九九七號函、八十七年七月卅一日台(87)技(二)字第八七○六七五八三號函及本校學生就學補助款實施要點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組織:為有效管理學生工讀助學金事宜,特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由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技術合作處長、會計主任、人事主任、軍訓室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各所〈所長〉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共同學科主任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學務長兼任。 三、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支援性工作、特定之專長工作、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等。工作以不妨礙學生之學業與身心發展為限,學校勞動服務及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四、申請資格、待遇: 1.申請資格:本校〈研究所、學院部、專科部及進修推廣部〉學生,依專長、上學期學業、操行成績等條件、擇優遴選。原住民生、僑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但因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致經濟發生困難學生,經系科所導師簽署證明者,依規定初審錄用。 2.本校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助學金: (1)曾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2)在校內、外有專職者。 3.待 遇:每小時為新台幣玖拾伍元,每月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原每小時捌拾伍元調為玖拾伍元之。) 五、工讀生義務: 1.工讀生應於工讀單位服從工作指派及管理人員之管理輔導,如有違反工讀規定,則得由工讀單位終止使用。 2.工讀生每月不得同時段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重覆工讀、請領工讀金,違者僅能擇一報領。 六、工讀申請:即時受理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備妥相片二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郵局存摺影本,填具申請表〈一式兩份〉後,逕向各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名稱暨工讀生時數分配表」請上學務處課指組網頁或公佈欄查詢。 (課指組網址:www.ntcb.edu.tw/club) 七、審核錄用:工讀生申請表由各用人單位依規定擇優初審錄用,並繳送一份至課指組覆審備查。 八、各單位工讀生時數分配與管理輔導: 1.時數分配:由委員會視各單位事務需要分配之。 2.管理輔導:各用人單位之工讀生管理人亦為工讀生輔導員,承單位主管之指示管考工讀生,對工讀生不當之言行並予以即時輔導。 九、工讀助學金之請領與發放: 1.請領:各用人單位於次月一日,將「工讀生工讀時數表」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彙整,統一請領。 2.發放:於次月十五日前,由本校出納組匯入各工讀生郵局帳號,統一發放。 十、本作業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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