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進修部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
學雜費減免
減免對象:
(1)低(中低)收入戶子女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原住民學生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5)現役軍人子女
(6)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首次申請,須填寫報部專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
※學雜費減免上下學期皆須提出申請,請參閱本校行事曆送件,先申請學雜費減免後繳費。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者、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學費雜費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弱勢學生助學金
減免對象:
(1)學士班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70萬元
A.學士班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二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
每學年補助金額 |
|
第一級 |
70萬以下 |
20,000 |
第二級 |
超過70萬~90萬以下(新增) |
15,000 |
B.碩博士班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
每學年補助金額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存摺影本)。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補助方式:上學期提出申請經查調通過後,依級距符合金額由下學期註冊費中直接扣除
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學生助學金共同注意事項:
(1)※只能在「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
(2)家庭所得認列對象:
◎未婚之學生:學生本人+父母/法定監護人。父母離婚仍應列計,若父母一方確實未共同生活或扶養,得簽具切結書。
◎已婚之學生:學生本人+配偶。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學生本人之所得總額。
(2)繳交「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以上計列人員若戶籍地分開者,戶籍謄本亦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之記事欄,請申請詳載註記事項,一律不得為省略記事否則不予受理。不接受早期由戶政機關人工手寫之戶口名簿影本(因為無完整詳細記事)。
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方式:
請自行下載申請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學務處進修部(六藝樓203-1室)。
承辦人聯絡方式:郭小姐電話02-23226252
各項表單及計畫下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