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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 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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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進修部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

 學雜費減免 

減免對象:

(1)低(中低)收入戶子女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原住民學生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5)現役軍人子女

(6)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首次申請,須填寫報部專用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

學雜費減免上下學期皆須提出申請,請參閱本校行事曆送件,先申請學雜費減免後繳費。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者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學費雜費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弱勢學生助學金 

減免對象:

(1)學士班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70萬元

A.學士班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二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每學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70萬以下

20,000

第二級

超過70萬~90萬以下(新增)

15,000

B.碩博士班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每學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存摺影本)。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補助方式:上學期提出申請經查調通過後,依級距符合金額由下學期註冊費中直接扣除

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學生助學金共同注意事項:

(1)※只能在「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

(2)家庭所得認列對象:

◎未婚之學生:學生本人+父母/法定監護人。父母離婚仍應列計,若父母一方確實未共同生活或扶養,得簽具切結書

◎已婚之學生:學生本人+配偶。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學生本人之所得總額。

(2)繳交「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以上計列人員若戶籍地分開者,戶籍謄本亦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之記事欄,請申請詳載註記事項,一律不得為省略記事否則不予受理。不接受早期由戶政機關人工手寫之戶口名簿影本(因為無完整詳細記事)。

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方式:

請自行下載申請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學務處進修部(六藝樓203-1室)。

承辦人聯絡方式:郭小姐電話02-23226252

 

各項表單及計畫下載如下

學雜費減免申請書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書

單親不列計所得切結書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申請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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