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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新案申請

一、依據本署114年9月5日公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 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 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 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 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 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 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 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頂加樓層等未保 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三、為協助民眾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本署已於 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結,請自行前往查看,以利租屋學生選擇更安全、有保障之租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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