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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四)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最高者之一點五倍為上限。學校未設校內宿舍者,得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標準及上限,並公告之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十七、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次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之學生,得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如學生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子女,每有一名子女得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十二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十二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以二年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例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三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或在學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學生及保證人得持尚在治療或復健中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每次緩繳本金一年,並以三次為限,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緩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並以一年為原則。

          第五項申請緩繳次數應與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次數,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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