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學生搭乘聯營公車優待辦法
臺北市學生搭乘聯營公車優待辦法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社會福利,並維護乘車付費之公平性,
提供學生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乘車優惠,並落實學生
票乘客身分之查核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之範圍,由交通局公告之。
第 四 條 學生欲享有搭乘聯營公車優惠者,應依規定方式申辦及使用學生票。
第 五 條 持用學生票搭乘聯營公車者,應隨身攜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備乘車時接
受行車或稽查人員之查驗。
依前項規定接受查驗時,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差額。
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亦未投幣補足差額,經確認其屬冒用學生身分者
,聯營公車業者得於運送契約中約定得處全票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
生票。
前項約定應註記於學生票卡。
第三項學生票收回後之扣款及退款等處理方式,由交通局定之。
第 六 條 聯營公車業者,依本辦法提供學生乘車優惠而減少之收入,由政府編列預算
補貼。
前項補貼經費,由交通局協調涉及學生乘車優惠補貼之相關地方政府及中央
教育主管機關分攤之。
聯營公車業者,應將實際優待情形及違約金收入,製作報表請領補貼款,經
交通局審核無誤後付款。
第 七 條 有關學生票申辦方式、使用原則、違約金收入之分配、聯營公車業者查驗執
行分工及請領補貼款程序等事項,由交通局定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社會福利,並維護乘車付費之公平性,
提供學生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乘車優惠,並落實學生
票乘客身分之查核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之範圍,由交通局公告之。
第 四 條 學生欲享有搭乘聯營公車優惠者,應依規定方式申辦及使用學生票。
第 五 條 持用學生票搭乘聯營公車者,應隨身攜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備乘車時接
受行車或稽查人員之查驗。
依前項規定接受查驗時,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差額。
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亦未投幣補足差額,經確認其屬冒用學生身分者
,聯營公車業者得於運送契約中約定得處全票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
生票。
前項約定應註記於學生票卡。
第三項學生票收回後之扣款及退款等處理方式,由交通局定之。
第 六 條 聯營公車業者,依本辦法提供學生乘車優惠而減少之收入,由政府編列預算
補貼。
前項補貼經費,由交通局協調涉及學生乘車優惠補貼之相關地方政府及中央
教育主管機關分攤之。
聯營公車業者,應將實際優待情形及違約金收入,製作報表請領補貼款,經
交通局審核無誤後付款。
第 七 條 有關學生票申辦方式、使用原則、違約金收入之分配、聯營公車業者查驗執
行分工及請領補貼款程序等事項,由交通局定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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