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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希望工程教育基金獎助計畫(課指組)

一、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名額得視基金規模酌以調整。
(三)前項獎助對象及名額得由「桃園縣希望工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二、獎助內容:
以獎助本縣卓越清寒學生在學所需之學雜費及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費為主。
三、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長期獎助為原則,每學年補助1次(分2次撥款),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二)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逐年申請本獎助金,最多獎助至大學畢業。
(三)獎助金額:
1.其獎助金額高中階段10萬元、大學階段15萬元。
2.申請者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四) 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委託相關學校轉發各獲獎助學生。
四、申請資格:
22歲以下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家境清寒(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輟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智育」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操行「德育」80分以上,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三)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學金折半。
五、送件名額:由學生個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召開初選會議,檢附學生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資料暨初選會議記錄、申請學生家庭概況表送承辦收件學校審查,初選後送件名額如下:
1.高中及大學: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每校最多以2名為限。
2.特殊情形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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