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課指組)
壹、本辦法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並有書面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貳、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學(專)院校(不 含空中大專院校)及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參、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學(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本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本縣國中一百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並有書面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貳、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學(專)院校(不 含空中大專院校)及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參、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學(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本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本縣國中一百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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