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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天后宮清寒獎助學金(課指組)

一.申請資格---
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大學(專)之正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不包括夜間部、進修班、空大、補習班及研究所)。符合下列各款者,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 申請者家境清寒。(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為鄉、鎮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說明其為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者 ,若推薦函中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二) 大專組:現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含二專、四技、二技及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已享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其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高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國立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三) 高中組:現就讀國內高中、高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 之學生(已享軍警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其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國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公立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四) 前項各組如超過正常學制之正常修業年限(依正常學制之規定)者,不得申請。
二.申請證件---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清寒證明文件正本乙份。(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為鄉、鎮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證明無效)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函-內容需說明其家庭變故、清寒狀況等,若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三) 師長推薦書一份。(請載明家境及就學狀況)
(四) 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大一、高一新生需錄取通知書影本及高中第三年級或是國中第三年級學業及操行成績單正本乙份)
(五) 現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六)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 獎助金額與名額---
(一) 高中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正
(二) 大專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正

申請方式---
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於10月21日前繳交至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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