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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100 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課指組)

一、補助條件:凡設籍本縣 4 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帄均在 70 分以上。國中、高中(職、五專)及大學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中低收入戶者:生活標準 10,244 *全家總人口數 *補 助標準 1.5= >全家每月總收入
(3)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第(2)小目應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1、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帄均 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高中、高職學校學生:帄均 80 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帄均 75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國中學生:80 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帄均 75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

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

申請書及相關表件請於10月14日前送課指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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