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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父母一方為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者。
二、凡新住民子女持續居住本市達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三、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本府指定之覆審學校(以下簡稱覆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區公所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四、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九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整。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五千元整。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一萬元整,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整。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三千元整。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五千元整。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一萬元整,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整。
五、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其名額、發給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助學金名額:
1、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2、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民)教新教01-附件一3/4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二)發給比例:
1、國中、國小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私立學校百分之二十。
2、高中、高職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共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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