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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廣西同鄉會獎(助)學金

第1條:為獎助本會會員暨會員子女求學期間之經濟困難,並鼓勵其努力向學,特設置
獎(助)學金。

第2條:
一、本獎學金以公立及經政府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大學部肄業之廣西籍在學學
生(含僑生及二專、五專生)及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得申請發給獎學金。
二、本會會員之國中生、高中(職)生,學年總成積在甲等以上者(清寒者不限)
均可提出申請,本會視經費情況核定受獎名額及金額。

第3條:申請發給獎學金之學生,操行成績需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其全學年度學業成績
須各科及格,總平均分數須在七十五分以上,一年級生以在學證明及繳費證明申請,已畢
業學生不能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

第4條:獎學金由同鄉鄉賢捐贈,其名額、學科別及獎學金數額,均依捐贈人指定辦理,
如無指定,由獎學金委員會統籌分配。

第5條:申請學生之資格審查、獎學金之名額、金額,均由獎學金委員會召開會議依實況
審查核定。

第6條:每學年申請獎學金期間,定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底止,逾期概不受理。

第7條:申請獎學金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由本會印發或在本會網頁上下載)。
二、戶口名簿及學生證、身分證影印本各一份。(或足資證明為廣西籍之資料)
三、全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報告單正本乙份(包括學業、操行)加蓋校印,無校印或影印
本均無效。
四、一年級新生以註冊證明及繳費證明提出申請。

第8條:獎學金之頒發,由本會配合會員大會頒發(每年農曆春節),當日因重大事由無
法親自領取者,擇期於本會理監事會中補頒,得獎學生於受獎前將至本會舉行座談並繳交
得獎心得乙份。

第9條:凡獲領獎學金之學生,均視同為本會會員,並義務參加本會相關活動。

第10條:本會核定的獎學金,受獎人未親自領取或經確認放棄領取的獎學金,得捐贈給廣
西家鄉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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