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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山西省同鄉會趙正楷陳文英大學校院研究生獎學金

第 一 條:趙正楷夫人陳文英女士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致台北市山西省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委託書稱:「本人以私蓄新台幣貳仟萬元,委請 貴會設立趙正楷陳文英獎學金,詳細辦法由同鄉會會同趙仁成依照本人意旨商定」本辦法依此委託書訂定。
註:獎學金本金為「貳仟萬元」,於九十一年繳付國稅局贈與稅伍佰萬元,基金應改列為「壹仟伍佰萬圓正」。
第 二 條:此項捐款由本會全部存入銀行定期存款,以孳息辦理大學校院(不含軍警院校)山西籍學生研究生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
第 三 條:銀行所存本金,如需轉存其他行庫或另有原因需提取時,須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由理事長、總幹事偕同經辦人辦理。
第 四 條:分配原則:依每年孳息總收入計(一)台、澎地區大學校院研究所在校績優研究生獎學金佔百分之六十;(二)山西省內大學校院獎學金佔百分之三十;(三)事務費及預備金佔百分之十;(四)以上三項必要時可統籌調配之。
第 五 條:台、澎地區績優研究生,以各大學(獨立院校)為單位(不含軍警院校)分別設置兩類獎學金:
(一)博士生獎學金,不含在職進修班深造者。
(二)碩士生獎學金,不含在職進修班深造者。
凡在各大學校院研究所就讀山西籍學生,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者,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院以成績高低順序初審評選。大學研究所兩名,學院研究所一名函送本會複審。
第 六 條:申請辦法:
(一)台、澎地區:
1.台、澎地區各大學院研究所山西籍績優研究生獎學金之申請,分博士生與碩士生兩類,每位申請人應檢送申請表一份(由本會附發,如不符使用,由各校照本會格式影印使用),並檢附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之成績單一份,另須具有能證明其山西省XX縣原籍之證明文件(或其直系親屬之原籍證明),向就讀學校申請。
2.各校將初審通過合格學生之申請表、成績單、學生證影本及原籍證明各一份,請於申請時限(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前彙送本會審核辦理。
3.前條所稱原山西籍ⅩⅩ縣之原籍證明文件,可向戶政單位申請影印舊戶籍資料,如確無法取得者,就讀之學校初審時,仍就其申請表審查,依額彙報本會複審。
4.本會將憑本會會員名冊資料,由審查小組複審(未入會者應即填表入會),原籍不符者予以剔除。
5.上列博士生與碩士生獎學金申請人,如係一年級新生,可免附成績單。各校學年度之畢業生一概不再發給。
6.獎學金發放數額以本會獎學金基金利息收入,除酌留行政事務費外,以當年度之申請人數平均分配之。
7.碩士生獎學金額,以博士生之百分之八十發給。
(二)山西省內大學校院之獎學金,由本會委託山西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會同山西省教育廳;依實際需要全權辦理後,請將該年度辦理情形連同獎學金發放名冊函知本會備查。

欲申請者請於101年10月24日前將申請表暨相關附件送課指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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