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紀念洪黃環女士愛心獎助學金
一、獎助學系:以獎助就讀國立大學下列相關學院日間部者為限。
(一) 農業資源相關學系。
(二) 電子、資訊等高科技相關學系。
(三) 國際關係暨大陸事務相關學系。
100學年度已領取獎助學金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本辦法第九項規定標準繼續申請。
二、獎助金額:每名每年新台幣30,000元整。
三、獎助金名額:由本會視財力酌定之。
四、申請資格: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獎助學金所列獎助學系已註冊入學之大學一年級新生,其高中三年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或甲等),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如有條件相似者,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考量:
(一) 家境清寒者(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優先,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清寒證明者參酌之)。
(二) 學生本人或父母之一為殘障者(以領有殘障手冊者為限,殘障等級較高者優先)。
(三) 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重病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有具體證明者。
五、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繳交所需證件,並寫1000字以上自傳一份,並填報規定之表格。
六、獎助學金申請案經審查如有相同條件者,以未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
七、凡提出申請者,由本會聘請學者與社會賢達組織審查委員會,依審查標準審查之。審查標準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另訂之。
核准之獎助學金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八、繼續領取獎助學金條件:凡已領取獎助學金者,於每學年結束後及下學年開始前與本會連繫,並備妥下列各文件申請之:
(一)前一學年學業平均在75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低於60分),操行無不良記錄,由學校開立證明之。
(二)為培養受獎助同學回饋社會之心,領取獎助學金同學每學年應從事社會公益服務工作時數20小時,並取得志願工作單位證明(正本)。
(三)受獎同學應參加每學年舉辦之座談會及聯誼會,並親自領取獎助學金。
九、申請人必須配合本會家庭訪視或電話訪談評估,所提供之文件與訪談資料如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除不得繼續領取獎助學金外,並將全數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十、申請期間:每年10月20日起至11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
(一) 農業資源相關學系。
(二) 電子、資訊等高科技相關學系。
(三) 國際關係暨大陸事務相關學系。
100學年度已領取獎助學金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本辦法第九項規定標準繼續申請。
二、獎助金額:每名每年新台幣30,000元整。
三、獎助金名額:由本會視財力酌定之。
四、申請資格: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獎助學金所列獎助學系已註冊入學之大學一年級新生,其高中三年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或甲等),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如有條件相似者,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考量:
(一) 家境清寒者(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優先,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清寒證明者參酌之)。
(二) 學生本人或父母之一為殘障者(以領有殘障手冊者為限,殘障等級較高者優先)。
(三) 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重病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有具體證明者。
五、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繳交所需證件,並寫1000字以上自傳一份,並填報規定之表格。
六、獎助學金申請案經審查如有相同條件者,以未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
七、凡提出申請者,由本會聘請學者與社會賢達組織審查委員會,依審查標準審查之。審查標準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另訂之。
核准之獎助學金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八、繼續領取獎助學金條件:凡已領取獎助學金者,於每學年結束後及下學年開始前與本會連繫,並備妥下列各文件申請之:
(一)前一學年學業平均在75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低於60分),操行無不良記錄,由學校開立證明之。
(二)為培養受獎助同學回饋社會之心,領取獎助學金同學每學年應從事社會公益服務工作時數20小時,並取得志願工作單位證明(正本)。
(三)受獎同學應參加每學年舉辦之座談會及聯誼會,並親自領取獎助學金。
九、申請人必須配合本會家庭訪視或電話訪談評估,所提供之文件與訪談資料如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除不得繼續領取獎助學金外,並將全數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十、申請期間:每年10月20日起至11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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