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外交獎學金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三)曾於上學年度修習外交、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外文等相關課程5門以上(5門課程中應有1門外文,倘未修讀,除外交等5門課程成績外,應檢附外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選修環境保護、醫療、公共衛生、科技、能源、法律、文化等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最多以2門為限。
(四)第三款所列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五)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無修者免計),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同一學生領取本獎學金以乙次為限。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於本學年內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二)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經費補助者。但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三)有任一科不及格者。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上一學年度(兩學期)成績單正本(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
4.教授推薦函。
5.未領取其他獎學金切結書。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四、本部設「外交獎學金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
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受獎人,並擇期由本部部長頒發。
欲申請者請於102月1月2日前送課指組彙辦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全時進修生,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進修者。
(三)曾於上學年度修習外交、國際公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外文等相關課程5門以上(5門課程中應有1門外文,倘未修讀,除外交等5門課程成績外,應檢附外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選修環境保護、醫療、公共衛生、科技、能源、法律、文化等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最多以2門為限。
(四)第三款所列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五)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無修者免計),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同一學生領取本獎學金以乙次為限。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於本學年內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二)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經費補助者。但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三)有任一科不及格者。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上一學年度(兩學期)成績單正本(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
4.教授推薦函。
5.未領取其他獎學金切結書。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四、本部設「外交獎學金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
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受獎人,並擇期由本部部長頒發。
欲申請者請於102月1月2日前送課指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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