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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屆「板橋扶輪社獎學金」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板橋扶輪社教育基金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獎助對象
     就讀新北市板橋區及鄰近地區各公、私立大學在學優秀學生並必須加入板橋青年服務團為對象(但享有公費或領有其他獎學金者及研究所、應屆畢業生,不得申請)。
第 三 條 推薦單位
     新北市板橋區及鄰近地區之各公、私立大學,並授權板橋扶輪社教育基金委員會主委決定之。
第 四 條 獎助名額
     由當屆理事會決定名額,但不得集中少數學校之學生。
第 五 條 獎助金額
     本獎學金每名新台幣伍萬元,分二階段頒發,每一階段頒發貳萬伍仟元。
第 六 條 本獎學金申請條件如左
     1設籍板橋區滿三年以上者。
     2成績優良者及具特殊專長者。
     3未受領他項獎學金者。
     4非扶輪社員之直系親屬者。
     5身心障礙者、清寒家庭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有具體證明者優先。(清寒者須檢附新北市政府或區公所開立之證明)
第 七 條 申請人或推薦單位應檢附左列文件
     1推薦書 乙份(如附件二)。
     2聲明書 乙份(須由學校蓋章確認,如附件三)。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乙份。
     4在學證明文件 乙份(學生證影印本或在學證明書均可)。
     5最近一學期成績單 乙份。
     6自傳 乙份(限用A4紙親筆繕寫,字數限六百字以內)。
     7二吋半身相片 乙張(貼於推薦書)。
第 八 條 學業成績,前一學期成績(最低限)學業八十分以上,品性優良者。
第 九 條 申請期間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為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第 十 條 申請時應檢附的資料文件不完整者,經本會訂期五天內補正,仍未補正者視為不合規定,不予審核。
第十一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申請人依第七條規定,以掛號郵件寄送本社辦事處(未入選者,申請文件概不退回)。
     1收件人:板橋扶輪社
     2地 址:22061板橋區四川路二段十六巷八號十一樓
     3電 話:(02)8966-2246、(02)8967-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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