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學金
一、實施單位:本獎學金由「財團法人勤勞社會褔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頒佈發放。
二、申請對象:
大專院校一、二年級之日間部學生(不含二技、公費生、研究生、在職生、在職專班及進修部學生),詳細條列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科技大學)一、二年級學生。
(二)四年制技術學院一、二年級學生。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學生。
(四)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二)各項成績標準如下:
學業(智育)
101學年度上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無任一學科不及格。
操行(德育)
101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體育
101學年度上學期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大一新生以高三下學期成績進行申請。
*無德育成績者,以評語無負面評語為標準。
(三)其他條件要求:
1.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者。
2.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3.獎學金發放日仍在學之學生。
四、獎助標準:每人每學期20,000元整,於每學期結束後重新審定。
五、名額: 1名
檢附證明文件:
(一)學校之申請保薦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年度註冊戳章)。
(三)申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四)101學年度上學期之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五)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證明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六)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
(七)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不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八)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提供)。
欲申請者請於102年3月12日前送課指組彙辦
二、申請對象:
大專院校一、二年級之日間部學生(不含二技、公費生、研究生、在職生、在職專班及進修部學生),詳細條列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科技大學)一、二年級學生。
(二)四年制技術學院一、二年級學生。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學生。
(四)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二)各項成績標準如下:
學業(智育)
101學年度上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無任一學科不及格。
操行(德育)
101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體育
101學年度上學期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大一新生以高三下學期成績進行申請。
*無德育成績者,以評語無負面評語為標準。
(三)其他條件要求:
1.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者。
2.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3.獎學金發放日仍在學之學生。
四、獎助標準:每人每學期20,000元整,於每學期結束後重新審定。
五、名額: 1名
檢附證明文件:
(一)學校之申請保薦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年度註冊戳章)。
(三)申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四)101學年度上學期之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五)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證明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六)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
(七)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不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八)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提供)。
欲申請者請於102年3月12日前送課指組彙辦
Click Nu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