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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子女獎助學
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
三、凡新住民子女持續居住本市達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
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本要點
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
本府指定之覆審學校(以下簡稱覆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
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3、區公所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五、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九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
千元整。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五千元整。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一萬
元整,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整。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三千元整。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五千元整。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
元整。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一萬
元整,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整。
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得申
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全校得申
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其名額、發
給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助學金名額:
1、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2、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二)發給比例:
1、國中、國小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私立學校百分之二十。
2、高中、高職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共
百分之二十。
前項獎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有剩餘時,得調
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同組別,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
學生獎學金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如再有剩餘時則流向國小組,其比例依原規
定比例分配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欲申請者請於102年3月22日前將申請表暨相關文件送課指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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