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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獎助學金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北獎助學金委員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之。
第二條 本會所稱:「東北各省市」,係指:遼寧、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熱河等十省及大連、哈爾濱、潘陽三市。
第三條 本會設獎學金及助學金兩種,是當年財務情況,由資格審查暨基金保管兩委員聯席會議決定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第四條 凡具有第二條所列各省市籍,現就讀於國內公立或以立案之 私立大學院校日、夜間部在學學生﹝不包括五專、二專及公費生﹞及研究生,均得申請獎助。
第五條 1.申請獎學金者,上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在80分以上,操行列為乙等以上2.申請助學金者,除操行乙等外,上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在75分以上,家境清寒、生活艱苦,需取得所在地鄉、鎮、區公所發給之清寒證明或免稅證明。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在學證明及上學年全年學業
(包括所修全部學科)、操性成績單及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申請獎學
金者如在學證明書內列有籍貫者免送)。
第七條 本會為獎助專才,得對就讀大學院校,理、工、醫、農各院系科學生 之學業總成績得加三分錄取。(學期總成績達77分者即可申請)。因家庭遭受重大變無力負擔學雜費經本會調查屬實,由本會專案審理
第八條 每年獎學金及助學金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檢同第六條所列有關證件送經所就讀之學校核轉本會。經本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並提報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由本會擇期發給。

欲申請者請於102年4月12日前課指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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