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03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
比賽組別:分團體組與個人組
一、團體組:計分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小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二)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三)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前3年級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四)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不另行分設A、B組(本組不辦理初賽,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報名全國決賽)。
二、個人組:計分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一)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生。
(二)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前 3 年級學生。
(四)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所(舞蹈類)。
3.依「藝術教育法」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二)B 組為非舞蹈班、科、系、所者。
(三)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四)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本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比賽項目
一、古典舞: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國小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比賽規定
一、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以 25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3 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以 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以 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1 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於同組內超過報名人數(含候補選手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 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以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二、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三、演出時間(含場佈及復原)
(一)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四)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佈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3分。
(五)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
四、參賽對象
(一)學校團體組:凡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校(含外僑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碼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二)個人組
1.凡就讀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自認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報名參賽。
2.大專組應憑學生證向校籍所在地之承辦單位辦理報名。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之學生在本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即民國103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依在臺辦事處所在地辦理報名。
比賽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實施計畫
一、團體組:計分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小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二)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三)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前3年級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四)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不另行分設A、B組(本組不辦理初賽,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報名全國決賽)。
二、個人組:計分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一)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生。
(二)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前 3 年級學生。
(四)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所(舞蹈類)。
3.依「藝術教育法」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二)B 組為非舞蹈班、科、系、所者。
(三)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四)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本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比賽項目
一、古典舞: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國小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比賽規定
一、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以 25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3 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以 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以 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1 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於同組內超過報名人數(含候補選手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 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以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二、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三、演出時間(含場佈及復原)
(一)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四)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佈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3分。
(五)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
四、參賽對象
(一)學校團體組:凡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校(含外僑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碼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二)個人組
1.凡就讀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自認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報名參賽。
2.大專組應憑學生證向校籍所在地之承辦單位辦理報名。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之學生在本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即民國103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依在臺辦事處所在地辦理報名。
比賽相關訊息請參閱附件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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