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
一、申請本基金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02學年度全學年度操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操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2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2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每項獎學金1份,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
(二) 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三) 該學位學程102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
(四) 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詳參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2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1項獎學金為限。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 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項辦理。
三、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超額選送之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本會不另行通知。
欲申請者請於103年9月19日前將申請表暨相關文件送課指組彙辦。
(一)102學年度全學年度操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操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2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2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每項獎學金1份,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
(二) 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三) 該學位學程102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
(四) 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詳參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2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1項獎學金為限。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 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項辦理。
三、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超額選送之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本會不另行通知。
欲申請者請於103年9月19日前將申請表暨相關文件送課指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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