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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3年度第二梯次(103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清寒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鼓勵本縣優秀原住民子女向學,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條件:凡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三、 補助對象如下:
(一) 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 家境清寒標準: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3. 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4)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1. 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公立高中: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 國中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一) 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五、 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一) 大學(專)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 公立高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三)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四)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2,000元。

欲申請者請於103年9月24日前將申請書暨相關文件送課外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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