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第四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學期三百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百九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非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三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
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獎學金之發給名額,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分數相同者,以先設籍本市者為優先。主管機關並得在預算額度 內調整獎學金發給名額。

欲申請者請於103年10月20日前將申請書暨相關文件送課外組彙辦。
Click Num:
Login Success